发布时间:2024-05-08 19:14:05 来源:文不加点网 作者:休闲
2004年2月,再投农七师奎屯垦区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富保险及附加偷窃险,保保保险条约约定保险金额为5万元,险财保险期限为2004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08年2月25日24时止。双份同年5月,抵偿蒋某地址公司又为每一名职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富保险及附加偷窃险,再投每一人的保保保险金额为5万元,期限为2004年7月7日零时起至2007年7月6日24时止。险财甲、双份乙两保险公司都分说向蒋某出具了保险单。抵偿
2006年3月,再投蒋某下班回家后,保保发现家中财富被盗,险财便赶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双份并同时见告了两家保险公司。抵偿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后认定,蒋某被盗物品价钱5万元。
因公安机关不断未能破案,蒋某便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各抵偿5万元的要求。但两家保险公司都以蒋某一再投保,组成保险条约实用为由谢绝抵偿。蒋某遂起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甲保险公司以及乙保险公司按保险条约的约定各抵偿5万元。
2007年12月28日,奎屯垦区法院审理以为,蒋某以其家庭财富为投保工具在两保险公司投保,且在统一保险时期内就统一保险事变分说向两家保险公司主张统一保险短处,属于一再保险。由于一再保险条约是双方当事人被迫签定的,而我公法律对于此又未予以防止,以是蒋某与两家保险公司分说签定的财富保险条约均为实用条约,两家保险公司以一再保险条约实用为由拒不担当抵偿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反对于。同时,凭证《保险法》第41条第2款纪律:“一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以及逾越保险价钱的,各保险人的抵偿金额总以及不患上逾越保险价钱。除了条约尚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凭证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以及的比例担当抵偿责任。”故此法院讯断,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平等担当责任,分说抵偿蒋某经济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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